綁架罪的取證形式包含什麼
綁架罪的取證形式有:
1.物證
①實物:主要包括各類刀具、各類槍支、各類爆炸物、各類棍棒、麻袋、麻醉藥物、酒(精)、車輛、船隻、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種外幣、人民幣及各種實物)等。
②照片。
2.書證主要包括有關的信件、電報、遺書、欠條、收條、保證書、協議書等。
3.證人證言主要包括鑑定人證言、目擊人證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證言、街坊鄰居證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屬證言、同學同事證言、親友證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員證言、被盜嬰幼兒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證言、基層自治組織工作人員證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證言等。
4.被害人陳述主要表現形式爲詢問被綁架人及事主的詢問筆錄及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主要表現形式爲訊問筆錄及有關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6.鑑定結論
①法醫鑑定,主要包括死亡鑑定、重傷鑑定、輕傷鑑定、血型鑑定(包括對血衣和血跡的鑑定)等。
②痕跡鑑定,主要包括對指紋、足跡、刀痕、槍彈痕跡等的鑑定。
③文書鑑定。
④物品鑑定,主要包括對毛髮、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的鑑定。
⑤精神病鑑定,主要指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鑑定。
⑥其他有關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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