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證據規則的效力怎樣認定?
最佳證據規則的效力怎樣認定?
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爲,進行調查取證後需要對取得的證據材料進行認證,以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爲認定待證事實的證據。但是,行政機關通過調查取證獲得材料雖然都具有“三性”,但它們之間可能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此時應當如何確定哪些證據可用呢?最佳證據規則,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規則。所謂最佳證據規則,是指就數個證明同一事實並都具有證明力,不同證據證明了相反的事實主張的情況下,有關各個證據證明力的大小所作出的認定規則的規定。其實質內涵是某一特定的有關案件的事實,只能採取能夠尋找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說服力的有關最佳證據方式予以證明。目前,法律、法規對最佳證據規則無明確的規定,但最高院在行政證據規定中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參考適用。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明的效力,可按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部門以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證據。
2、鑑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於其它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書證的原件、物件的原物優於複製件、複製品。
4、法定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優於其它部門的鑑定結論。
5、司法機關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它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爲辦案機關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優於其它部門主持勘驗所製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優於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於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力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優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爲在聽證程序中,親自參加聽證人員的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優於未親自參加聽證人員作證的證人證言。因爲在聽證過程中,證人的證言要經過質證的,其可信度更高。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力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
綜上所述,在擁有多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法律的規定,證明不同證據之中的最佳證據規則,從而更好地進行偵查工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最佳證據規則的效力怎樣認定?”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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