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理由有哪些?
如今,公民的法治意識提升明顯,在遇到司法糾紛時,大都採取訴訟的方式通過法律來界定爭議,這就要求當事人必須對相關法律法規加以瞭解。在訴訟的過程中,會因爲種種原因被髮回重審。那麼,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理由有哪些呢,就由小編整理相關資料。
(一)關於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
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而舊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對比新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新民訴法對案件發回重審作出了更嚴格的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基本事實不清”的案件,纔有可能被髮回重審,而不像以往的那樣,只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認定事實錯誤”,都要發回重審。
(二)關於原判決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
1.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而舊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把遺漏當事人和違法缺席判決特列爲發回重審的法定事由,是立法上的精細化,比較清晰,也好掌握,表明了這兩類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的多發性、常見性,有必要在立法上特別列明,彰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
2.民事訴訟中遺漏當事人,是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主要原因之一。這裏包括遺漏共同訴訟人,即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也包括遺漏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審判實務中遺漏共同訴訟人的情況不多見,但遺漏第三人特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現象屢見不鮮。
3.對於其它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如何認定達到“嚴重”程度呢?筆者以爲,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起着組織者和領導者的作用。它對案件的審理和裁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一方面要對國家負責,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律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要對當事人負責,保障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上面就是有關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理由的資料,如果還有其它問題,建議就具體情況諮詢本站律師,以獲得專業的解釋,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應該說,法院對民事訴訟發回重審的程序和界定有着非常嚴格的定義,必須在滿足相關條件下,纔會使民事訴訟案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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