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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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在生活中有時會面臨一些麻煩和糾紛,比如勞動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針對這類麻煩,最後的解決手段就是訴訟了。按照法律規定,原告提出訴訟應該以訴訟書的形式,並且負有舉證責任。同樣,發起訴訟要在一定期限內,否則逾期對原告維權十分不利。那麼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的期限是多久?小編簡要說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原告變更取消訴訟請求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爲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從以上法律規定看,兩者規定不一致,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證據規定》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提出訴訟請求的主體,並且承擔舉證的義務。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的有效期往往是兩年,一些勞動糾紛案件是一年。對於原告來說,這個期限一定要留意,不能因爲疏忽大意逾期才上訴。而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後,發現有新的證據出現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的時候,要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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