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條有哪些
(一)申請條件
1、《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最後是敗訴方,由於其申請是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4、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第一審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5、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30日之內起訴,過期不起訴的,法院則解除財產保全。因財產保全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予以賠償。
6、申請訴訟保全的費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申請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財產範圍
可供保全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房屋等不動產、車輛等,只要是可供保全的財產都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一般而言,需查明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主要包括:
1、銀行存款情況(寫明開戶銀行名稱、帳號、地址);
2、不動產情況;
3、動產情況(機器設備型號、數量,汽車型號、車牌號等);
4、對外投資情況(寫明投資額、被投資單位);
5、債權情況(寫明債權總額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情況);
6、被申請人持有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等)詳細情況;
7、被申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情況。
8、其他與財產保全有關的其他證據。
【注意】:上述財產範圍是一般而言的,並非每個案件都需要全部進行調查,應根據案件訴訟標的額、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確定查明的其中的幾項。
訴前財產保全的相關法條有限,但是在個案中,申請保全的難點和重點是不同的,對於法條中羅列的要件要基於實施情況進行取捨,找到需要重點攻克的地方,通過提交證據或者寫情況說明的方式爭取獲得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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