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敗訴後可以提出級別管轄權異議嗎?
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分類上,有一種類型是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的案件類型應該由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管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有管轄權異議的權利,那麼其敗訴後可以提出級別管轄權異議麼?下面本站小編簡單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1)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二、超過答辯期,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法院可否做出管轄裁定?
普通民事案件,原審被告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異議申請,一審法官應當告知其提出的申請超期,其行爲已視爲默示管轄,但法院不應對其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如果做出裁定,二審將予以撤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問題的批覆》規定:“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先就本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問題進行審議;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審議”。管轄異議權利的行使應具有一定期間的限制,期間經過後,該項權利即消滅。
被告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內並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表明已接受受訴法院管轄,逾期再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應不予審查,更不能作出裁定。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涉及專屬管轄或者級別管轄糾紛的案件,即使當事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異議申請,一審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由此可見,管轄權異議的提出需要當事人具備一定條件,其一就是要在答辯期限內提出。如果其已經敗訴,說明案件已經審理完成,針對這種情況,相關法律又有規定,涉及到級別管轄糾紛的案件,一方敗訴後可以提出級別管轄權異議。這種是比較特殊的情況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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