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當事人有什麼訴訟權利
一、當事人有什麼訴訟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1、必須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紀律進行訴訟活動,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一般說訴訟當事人,其實就是指訴訟的原告方和被告方,在訴訟活動中他們是不能缺少的參與者。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作爲訴訟當事人必須要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若不具有訴訟行爲能力的話,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爲訴訟。不過要注意,訴訟當事人在不同的階段,對應的稱謂是不一樣。就提起訴訟的一方來說,在起訴的時候稱爲原告,而在判決階段則稱爲敗訴人或者勝訴人,而在二審階段的時候,則稱爲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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