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移送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優先移送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優先管轄與移送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法院執行解釋》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特殊情況的地區管轄:
刑事案件錯綜複雜,使得有些案件尚不能完全適用一般地區管轄的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特別規定。
1.單位犯罪案件的地區管轄
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刑事案件的地區管轄
(1)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地區管轄
(1)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爲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涉港、澳、臺案件的地區管轄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有關優先移送管轄的適用條件是比較簡單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優先移送管轄的情況進行處理,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最先受理的法院不具備管轄的管件或者由於特殊原則不便管轄處理的,也可以移送到其它的法院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根據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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