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開庭被告人沒來怎麼判決?
一、法庭開庭被告人沒來怎麼判決?
1、法庭開庭被告人沒來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若是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結合實際情形,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3、若是原告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或者是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的情形:
1、被告外出,與家中聯繫不暢。受家庭條件限制、個人性格等因素影響,在外人員與家中不常聯繫,雖然家庭成員收到了法院的應訴手續,卻無法通知被告,導致被告不能到庭。
2、被告家庭成員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應訴手續由家庭成員代收,代收人亦將訴訟情況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願到庭,代收人託稱與被告無法聯繫,導致無法適用缺席程序裁決。
3、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並沒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對訴訟有一定的預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義郵寄應訴手續或法院工作人員找他時則盡力迴避。
4、被告系外地人員,不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系管轄法院轄區外的居民,雖然知道訴訟情況及開庭時間,但不願到庭參加訴訟。
不管是案件的被告、還是原告,都不得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後,無故不在開庭之日到庭,且即使是有正當的理由,也需要將自己無法當庭的理由告知法院。否則法院可能會作出缺席判決的決定,這樣對於沒有到庭的被告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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