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爲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對“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後打傷,後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爲,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爲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雖然大部分的民事案件都會適用訴訟時效,但是有關法律中卻明確規定了,有幾種情況下是不適用的。如,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等。而訴訟時效不僅僅不會出現中止的情況,還可能會發生中斷,當然對於訴訟時效的中斷並沒有要求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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