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要求強制取證嗎?
一、民事訴訟可以要求強制取證嗎?
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是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的,法院進行取證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配合。民事訴訟如自己不能夠取證,是可以申請法院來進行調取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僞,審查確定其效力。
二、民事訴訟證據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證據,它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事實,需要滿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客觀性
是指證據必須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
2、關聯性
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繫。
3、合法性
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爲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包括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證據形式的合法性和證據材料轉化爲證據的合法性。
民事訴訟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的屬性,三者缺一不可。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可以主動調查取證,主要包括可能涉及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還有申請再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因爲不依職權調查收集,民事訴訟程序無法推進。對於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職權而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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