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在我國,由於實行兩審終審制,所以有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稱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爲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雖是兩個審級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有着密切的聯繫。具體說,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即對同一民事案件繼續進行審理,而不是開始審理另一個新的案件。第二審程序發生後,上一級人民法院就要根據上訴人的請求範圍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執行審判程序上是否正確、合法,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應當明確,第二審程序並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或者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就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當然也就不需要經過第二審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也都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然而提審、再審的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序與上訴案件適用第二審程序是有區別的,比如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稱謂不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一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範圍也不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可見,第二審程序是上訴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訴訟程序;也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有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糾正的訴訟程序。
二審程序對我們來說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因爲就算法院出現判決錯誤的話我們也能夠進行上訴在此審判,這樣做的話對人民來說是有利的,能夠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個人利益,不會因爲法院的失誤直接得到損失,大大降低了法院民事訴訟的錯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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