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普通程序需要多久審理完?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普通程序需要多久審理完?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爲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六個月)。
二、起訴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是指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或保護民事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通常是在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護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纔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與原告,是爭議的雙方,是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不可缺少的當事人。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被告的請求無人應承,爭議的法律事實無從證實,法院也就無法開始審判活動。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就可以認爲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指出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具體內容,同時,還必須指出這些訴訟請求賴以存在和應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4、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如果案件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即不屬法院主管,說明法院對案件沒有審判權,當事人亦沒有訴權,法院不應受理。即使屬於法院主管的案件,在法院內部也有一個分工的問題,如果原告不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受訴的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起訴就不能成立。
以上四個起訴條件屬於通常的法定起訴條件。我國現行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之訴等除具備通常起訴要件外,還應具備其他條件;同時,依照《中華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121條的規定,原告還得提交合法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或簡單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利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那麼一般法院在進行審理的時候就會選擇適合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不管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屬於普通的程序都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如果有需要延長的,那麼就必須要慎得上一級部門的同意,從而纔不會承擔其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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