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時間是15天還是15個工作日?
一、上訴時間是15天還是15個工作日?
上訴時間是15天,這裏的十五天主要指的就是當事人接受到法院所寄出的上訴狀之日起開始計算,15天個自然日,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15天不可以延長,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發起民事訴訟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對當事人提起上訴,規定了一定的條件。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這一規定,上訴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原案件的當事人提起上訴;
2、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3、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必須提出上訴狀。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上訴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呈其上訴意願。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後,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的意思和上訴程序。經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如果其採取電話、轉託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爲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爲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覈實,並辦理相應的手續,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在我們國家,不管是民事判決還是民事裁定,只要法院作出之後都是擁有一定的上訴的權利的,這對於當事人來說一定要注意上訴時間的規定,判決是15天,而裁定是十天的時間,而且全部都不是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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