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孕婦能傳喚嗎
如果孕婦涉嫌刑事犯罪,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辦案機關肯定可以傳喚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對待任何犯罪嫌疑人,當然了對於傳喚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應當保證其必要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且傳喚的時間最長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更不能以連續傳喚爲由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綜上:即便是孕婦爲了案件的需要辦案機關任然可以進行傳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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