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一、能構成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分爲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爲3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爲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爲3-20年。訴訟時效爲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對於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正常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來處理,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則是不可以適用的,另外對於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是可以重新計算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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