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
一、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
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二、法院開庭的時間是怎麼通知當事人的?
法院開庭的時間是通過法院傳票通知當事人,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關人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法院在確定開庭時間的時候,一方面是要嚴格在相關訴訟法中的規定下確定,另一方面也要實際考慮到自身案件的排期問題。而確定好了開庭時間之後,就應當通過傳票的形式通知當事人,實踐中通知當事人的時間往往是在開庭時間之前的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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