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打官司訴訟費誰承擔
一、打官司訴訟費誰承擔
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受理費、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用具體由誰負擔,要待案件審理結束後,根據審理情況決定。
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
2、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3、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其如有專爲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爲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4、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6、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二審調解結案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法院決定;
7、離婚案件的訴訟費負擔,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費用負擔,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負擔辦法;
8、如原告勝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成被告負責償付;
9、作爲當事人的公民,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訴訟費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民事糾紛若需要打官司的話,那通常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方,在起訴的同時就需要預交一定的訴訟費。至於該交多少的訴訟費,這除了要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規定外,同時還必須要考慮到具體糾紛的情況,也就意味着糾紛不同,就是案由都是一樣的,但法院收取的訴訟費也有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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