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訴訟時效屆滿後出具確認書能否延長訴訟時效?
一、借款訴訟時效屆滿後出具確認書能否延長訴訟時效?
這是不能的,借款確認書使訴訟時效中斷,簽訂借款確認書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在催款單上簽字或蓋章被認定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質是以該文件有催收債權的意思表示爲條件的。而對賬單、欠款單、確認書、徵詢函本身只是對債務是否存在以及數額多少的確認,並非催收債務,故如上述文書無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則不能僅根據債務人主張上述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就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義務人發出詢證函,雖表明爲其只確認債務,但依據常理,其確認債務的行爲表明其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若根據詢證函所載文義可以推定其有履行該訴訟期間已過債務的意思表示,則應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二、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現在的借款,一般都會出具“借條”,有的會在借條上約定還款日期,有的則沒有約定,對於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還款之日起計算“三年”,在這三年之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三年過後將不再受法律的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出具借條之日起計算20年。
訴訟時效可以被中斷,我們可以利用中斷,來延長保護權利的期限,比如說,在還款期限屆滿,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其還錢,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不過得注意錄音留存證據),這樣訴訟時效就會從你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而且重新計算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但是無論怎麼計算都不得超過20年。
綜上所述,普通的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等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才出具確認書,債權人不能要求延長訴訟時效,債務人可以抗辯,理由就是訴訟時效屆滿。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債務人出具的確認書,可以視爲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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