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開庭後移送管轄是合法的嗎?
一、民事開庭後移送管轄是合法的嗎?
民事開庭後移送管轄是合法的,開庭後是不宜再進行移送管轄的,當然了,具體的案件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和執行。
關於開庭後是否移送管轄需要參考:
《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而該規定卻沒有明確法院移送管轄的時限。《民訴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依據該條規定,案件受理後,“一審開庭前”可以視爲移送管轄的合理期限。
二、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爲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三、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爲了節約司法資源,我國民事糾紛案件,一旦已經開庭審理,此時若是沒有足夠的理由,法院是不會將案件移送的。若是案件的被告對管轄權存在異議,此時也只能在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之前,就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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