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常見問題怎麼解決?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常見問題怎麼解決?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常見問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材料應當包括:
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爲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爲被告。
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
4、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事由及證據。
5、提請在法定六個月期間的證據。此外第三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複印件。
二、第三人撤銷撤訴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一)起訴
(二)審查
1、審查形式。應採取嚴格的形式審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如有證據可初步判斷判決損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認爲具備訴的利益。
2、審查方式。參照關於再審審查的規定,可以分別或者綜合採用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書面審查提起材料;
二是調閱原審案卷;
三是詢問當事人;四是組織聽證。
3、審查期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因此,審查的期限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於再審審查三個月期限的規定。
4、審查業務部門。考慮到當前司法實踐中,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審查的部門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亦應由立案庭負責。
(三)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對該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對於案由問題,應當確定爲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具體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規定爲準。
(四)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是因原審裁判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而申請撤銷原審裁判的訴,應以採取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裁判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審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審程序審理。關於合議庭成員的組成,應以另行組成合議庭爲宜,原審審判人員雖然對案情較爲熟悉,但存在先入爲主的可能,且該訴是爲撤銷其先前承辦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牴觸。關於審理之後的結果,訴請成立的,改變或者撤銷全部或者部分原判決、裁定、調解的內容,訴請不成立的,依法駁回。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提出撤銷之訴,那麼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來走相關的流程,比如說首先第1步就是提起訴訟,第2步就是由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就會立案受理,並且開庭審理,最終作出相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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