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和期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和期間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和期間的區別是兩者的定義是不一樣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訴訟期間,是指爲審判機關、訴訟當事人和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而規定的期間。如送達期間、審理期間、上訴期間等均屬之。訴訟期間依其性質和效力可分爲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兩類。前者由法律明文規定,多爲不變期間;後者由審判機關根據審理情況裁定。
二、在民事訴訟期間律師有權利?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僞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由此可見,訴訟時效跟訴訟期間完全是兩回事,比如從人民法院立案到人民法院出具判決書的這整個過程都屬於訴訟期間,訴訟期間又分成審理期間,上訴期間,送達期間等,跟訴訟時效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但是民事主體維護本人合法權益的,不能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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