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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刑事案件時律師與法醫需要回避嗎

一、審理刑事案件時律師與法醫需要回避嗎?

審理刑事案件時律師與法醫需要回避嗎

審理刑事案件時律師與法醫不需要回避,迴避制度只適用於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刑事案件中法醫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三、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綜上所述,如果刑事案件已經進入到了審理階段,當然不能要求律師和法醫進行迴避,不過,做法醫鑑定時,如果法醫和案件當事人存在某些特殊關係,可能會影響到司法鑑定的結論的,法醫需要主動迴避,但法醫的迴避只發生在司法鑑定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