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親屬需要回避嗎?
一、律師是親屬需要回避嗎?
律師在案件中是不需要進行迴避的;
刑事訴訟中的迴避。刑事訴訟中的迴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特殊關係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31條的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06條分別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迴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什麼?
行政機關或其他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依法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除有法定情形外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強制執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被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綜合上面所說的,迴避一般是針對於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很大關係的人才會進行做出此行爲,而對於律師是可以作爲當事人的代理人;只要遵守自己的職責,那麼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一般都是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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