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執行公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而這些管理活動通常是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爲,必然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和破壞。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區別於單純侵害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爲的關鍵所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爲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爲人的利益;爲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爲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爲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妨害執行公務就是阻礙執行公務,這種行爲違反了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案件的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確定,特別是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如果不知對方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一般是不會構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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