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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舉證和承擔有哪些?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舉證和承擔有哪些?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舉證主張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一般侵權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分配比較明確,但在特殊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就不太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倒置”這一法學術語容易引起歧義,往往會存在一種誤解,認爲特殊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是被告承擔,原告沒有舉證責任。

雖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規定,但都過於原則而不具體,在具體案件中還是存在舉證責任分配不明和舉證責任分配隨意性大的問題。被告在舉證責任倒置中所承擔的舉證責任應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範圍之內,不能將全部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因爲,不管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消費者,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舉證責任倒置”應當改名爲 “法定舉證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此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侵權責任以及免責條件。在個案中,被告必須證明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才能免責。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是指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但行爲人主觀上並無過錯,也不能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而仍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義務與責任】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產品質量侵權的適用的規則原則是無過錯的歸結原則,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責任的承擔,根據是否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是否引起損害的缺陷存在等情況,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