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從輕處罰的情節
一、危險駕駛罪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1)既往駕駛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的;
(2)駕駛行爲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時段的;
(3)駕駛距離較短,如駕駛車輛剛起步的、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
(4)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後,及時停止駕駛行爲的;
(5)積極賠償損失的。
二、危險駕駛罪的行爲方式有哪些
1、追逐競駛
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爲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爲。追逐競駛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爲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範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爲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並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爲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爲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爲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爲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並不直接成立本罪。換言之,不能將本罪等同於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第三,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爲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併線、突然併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第四,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於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爲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爲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爲的公共危險性。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爲,不應認定爲情節惡劣。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爲故意,不要求行爲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爲目的。因爲基於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爲,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
2、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爲是否具有公共危險。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類型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判斷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爲,不可能成立本罪。
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行爲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於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
一般來說,只要行爲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並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爲自己只是酒後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爲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危險駕駛最常見的行爲方式是機動車車主道路上追逐競駛以及醉酒駕駛。這種情形就會涉嫌危險駕駛罪,但是對於危險駕駛的行爲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在處罰的時候可以從輕處罰,比如說既往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處罰的時候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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