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二審發回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子二審發回重審的條件有哪些
1、刑事案子二審發回重審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2、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認爲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審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爲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爲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羣衆也容易深入瞭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4)被告人最後陳述
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於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不僅需要遵守既定的程序,且需要適用正確的法律規範對案件進行判決,對於適用了錯誤的法律規範、或者審理案件的程序有誤的,可能會導致刑事案件被相關部門發回重審。當然,對於已經審結的案件,是否需要重審,需要結合實際情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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