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組織?
一、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組織?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對於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數個賣淫者爲了賺取更多錢財,結夥賣淫,相互傳遞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爲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於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爲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爲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
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爲,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能認爲其構成犯罪。
二、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區別是什麼?
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具有組織性,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爲人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的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願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爲。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2、是否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3、是否組織、安排賣淫活動,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組織賣淫行爲已經嚴重違背了社會道德,因此必須對於組織賣淫行爲進行刑事處罰,當然了,要想確定是否是存在組織賣淫,這種行爲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判斷,必須存在一定層級,而且是大規模的組織活動,否則將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處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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