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借貸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第一是和解,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二是調解,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是仲裁和訴訟,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調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訴訟來處理個人借款合同糾紛時。需要在仲裁和訴訟中要注意證據的組織和蒐集,比如借貸雙方借貸合意和已經支付借款的證據。
二、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怎麼辦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來同意貸款的,因此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使用
2、借款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爲,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民法典》因此規定在此種情形下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這在分期發放借款的情況下尤爲常見),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三、該怎麼解決借款糾紛
在實踐中,以下借款糾紛需要及時解決:
1、行爲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爲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2、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3、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財產爲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合同的糾紛借貸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進行解決,若是雙方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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