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高級人民法院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當事人通常是在自認爲"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財產保全,但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申請人所述的"情況緊急"要麼是主觀臆斷,錯誤估計形勢,要麼是有些根據,但實際上不可能發生,確有"情況緊急"狀態的案件並不多見。法律上對如何把握"情況緊急"並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因此對這一要件的判斷適宜只做一般性審查,如果審查過嚴,一者當事人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二者容易因爲時間的延誤導致保全機會的喪失。因此,可主要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要求當事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證據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不是非常確切的判斷。如被申請人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毀滅證據的行爲等即可判斷爲"情況緊急"。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要認真審查,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分該財產。當然這裏的擔保可以是申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財產。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
依照原告要求法院採取的權利保護方式不同,訴可以分爲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這一條件,應當與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相區別。訴訟保全的申請人必然是案件當事人。而訴前財產保全的當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只要是利害關係人即可。認爲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就是利害關係人。
債權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密切注意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動向,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請求,債權人不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且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行使起訴權。
二、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要審查什麼?
1、須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申請人須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避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4、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申請財產保全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才能受理財產保全的案子,保全財產的範圍,僅限於當事人申請的範圍,或者是與案件相關的財物,財產保全主要是防止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採取的一種強制保全財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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