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請律師會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北京請律師會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北京請律師會見的法律規定是是在聘請律師之後就可以提出會見的請求,經過辦案機關的同意之後就可以會見當事人了。
1、會晤時刻。偵辦階段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刻。
2、會晤手續
3、會晤程序。
4、會晤規模。與律師法不同的是,儘管取消了觸及國家祕密的案子律師偵辦階段的會晤應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可是增加了“損害國家安全違法、恐怖活動違法、特別嚴重賄賂犯案子,在偵辦期間辯護律師會晤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辦機關許可”的約束。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辦期間會晤在押人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規模擴大了。即律師會晤權比現行法律規則顯着減小。
5、律師與違法嫌疑人會晤不被監聽。
二、律師訴訟流程是什麼?
1、瞭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緻地瞭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爲提起訴訟,還是代爲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範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爲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普通老百姓對委託律師辦理相關的訴訟案件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說涉嫌刑事犯罪行爲,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在第1次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就請律師代理案件。而律師是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使犯罪嫌疑人會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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