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中受委託人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一、委託合同中受委託人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委託合同中受委託人的賠償責任是指受委託人在處置委託人委託事務時造成委託人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二、委託合同的終止原因有哪些
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託事務處理完畢、委託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託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託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
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爲,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爲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託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委託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託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因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託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簽訂了委託合同後,委託方和受託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如果因爲一方的原因導致另一方遭受了經濟損失,那麼遭受經濟損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雙方有爭議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法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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