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罪最多判多久?
一、容留賣淫罪最多判多久?
容留賣淫罪最多會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對象是 "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容留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有什麼區別?
(一)量刑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刑法規定可見,組織賣淫罪比容留賣淫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只有正確區別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才能準確適用法律。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犯罪客體都是良好的社會主義社會風尚,但組織賣淫罪的行爲人在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中可能採用強迫等手段而觸犯組織賣淫罪名的同時,還有可能觸犯強迫賣淫罪等罪名。因此,在實踐中組織賣淫罪的客體還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犯罪客體都是一般主體,即僅限於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二)客觀方面不同:
組織賣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容留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變現爲容留他人賣淫,即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容納、收留他人賣淫的行爲。
對比以上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客體、主體及客觀方面表現,不難發現二者的犯罪特徵具有高度的重合,若不深刻理解二罪名的區別將難以準確適用刑法。
(三)犯罪表現形式不同:
從犯罪表現形式上看,組織賣淫罪的表現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設置相對固定的賣淫場所控制他人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或者建立有效的賣淫組織後通過調遣、指揮賣淫人員到分散、不固定的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另一種是專門爲其他賣淫組織或組織賣淫者提供賣淫人員的行爲。該情況是隨着組織賣淫活動的猖獗,一些組織賣淫集團進行分工而形成的。表面上看,組織者雖不直接參與組織賣淫活動,但其行爲已經成爲其他賣淫集團組織賣淫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可以說是先決行爲,其性質完全符合組織賣淫的行爲特徵,對組織者不應僅認定爲組織賣淫罪的共犯或者未遂犯。
容留賣淫罪最多會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容留賣淫罪和組織賣淫罪的區別主要是在於量刑不同、客觀方面不同以及犯罪表現形式不同。容留賣淫罪是爲賣淫者提供場所,但組織賣淫罪是組織賣淫者進行違法行爲,同時組織賣淫罪的量刑重於容留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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