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訴訟標的到底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民法典》中訴訟標的到底有哪些?
1、給付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請求。
如給付贍養費之訴,其訴訟標的
一是當事人雙方的贍養關係,
二是給付贍養費的要求。
2、確認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如確認收養之訴中,父母子女間的收養關係即訴訟標的。
3、變更之訴,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變更或消滅的民事法律關係。如離婚之訴,訴訟標的是現存的夫妻關係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三、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間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民事訴訟法》135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在立案之日起的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經上級法院批准。”
3、《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4、《民事訴訟法》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5、《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6、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訴訟標的就是訴訟活動的核心,因爲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所有的證據都是針對訴訟標的展開的。一場民事官司中也不限於只可以有一種訴訟標的,如果原告實在從法律上沒有辦法理解訴訟標的的話,總該知道自己的訴求是什麼,把訴求寫在訴訟狀中,標的可以由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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