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訴訟時效中止是權利人按要求依法暫時停止訴訟的規則,並在後續時間還能繼續訴訟的情況。民法總則是爲一般民事法律法規制定的條例,該總則對訴訟時效的中止理由進行了一些規定,那麼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通過下文來看一下。
一、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爲能力的,可以認定爲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的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其他障礙”: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二、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於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於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不可抗力,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和其他等事由,其他事由在上文中有提到相關四點,而不可抗力是指計劃以外、不能克服避免的某些客觀情況,而當中止事由消失後,訴訟照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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