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多久
一、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多久
1、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那麼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一個月後,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履行。
2、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爲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爲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着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後儘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間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二、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有幾種
1、解除權應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私權利”,法律賦予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具體方式是通知對方即可。而只有在對方有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換言之,法院只有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爲效力的“確認權”.
2、合同解除權的法定行使方式爲“通知”(單方意識表示)、解除權的生效方式爲“到達”(信息成功傳遞)。
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爲也可以成爲原告行使解除權的一種行爲形式。
(1)起訴狀的內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識表示;
(2)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爲方式受程序法的嚴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將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要解除合同的單方意識表示有效傳達給另一方。
三、合同解除權如何規定
1、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2、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3、解除權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爲通知與進行批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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