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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體不適格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規定主體不適格的法律規定,只規定了起訴需要有明確的被告。

被告主體不適格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爲。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原告的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是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案件審理後,是對程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後,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持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三是產生的後果不同。原告被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後,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於判斷該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訴權,而不在於案件是否經過實體審理。法院在進行立案審查時,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只是形式審查,只要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條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確應通過實體審查來認定。

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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