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期限的具體規定是多久?
一、協助執行期限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的案外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異議。所以提出協助執行異期限按民訴法規定執行。
二、提出執行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爲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於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爲執行異議處理。
提出異議,一般應由案外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書記員記錄在案,但要說明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權利的理由,並提供必需的證據。
三、提出執行異議的處理結果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了異議,根據規定,執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真審查後,一般將作出這樣三種處理:
第一,予以駁回
執行異議沒有理由、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駁回,繼續執行。案外人雖然提出了執行異議,但卻沒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證據,執行人員在進行必要的調查以後也沒有收集到能證明執行異議成立的證據,即應認爲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駁回的形式一般視情況而定。以口頭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執行人員可以用口頭形式予以駁回;以書面形式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即應發出書面通知予以駁回。
第二,中止執行
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符合條件的,執行人員應報請院長批准後中止執行。但中止執行僅限於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範圍,對被申請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則不應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程序的,由合議庭審查或者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如果認爲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果執行根據是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可以通知有關製作單位審查處理。
第三,進行再審
對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案外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若審理後認爲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重新恢復執行,用書面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反之,則變更裁判。
如果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覺得該執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那麼就直接向上面的人民法院提出一份書面的異議書,那麼法院會在收到這份提交書之後的十五天之內審查相關人的要求,如果相關人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法院會做出撤銷或者變更的決定如果理由不合格,那麼就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
房子保全失效後還可以續保嗎
律師解答:還可以續保。律師解析:房子保全失效後還可以續保。1、財產保全的效力並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2、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採取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
-
拒絕還款法院強制措施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析:民事案件判決下來,對方不執行,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
-
這個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哪些
一、民事裁定的種類有哪些民事裁定的種類有:1、先行裁決,也稱部分裁決。是仲裁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已查明的部分事實和爭議中的一部分問題所作出的裁決。先行裁決同終局裁決的效力相同,後來的終局裁決不得就已先行裁決的事項作再次裁決。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
-
案件中的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
一、案件中的上訴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上訴人可以是原審原告,也可以原審被告。上訴人不一定就是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有可能是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就是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並與他的利益有關的,就是被上訴人。比如一個案子中,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起上了上訴,那麼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