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期限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中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期限是多久?
協助執行通知書應以協助執行事項執行完畢爲限,沒有有效期限制。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爲。
委託執行是指因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在外地法院管轄範圍內,而由立案法院委託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的一項制度。民訴法規定委託執行,目的是爲了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協助執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法律行爲。
二、民事訴訟的抗辯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爲特定行爲的權利。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民事訴訟的抗辯的提出應該是在民事案件進行到訴訟階段,在案件一審期間(只要是一審宣判前都可以,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時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口頭向法庭提出。)提出,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一審爲提出二審提出的,失去抗辯權。
對於民事訴訟案件來說,協助通知書沒有期限,以協助事項完成座位終止條件。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該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若其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種是該案件有了新的證據,另一種是該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經過了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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