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二審終審後還可再審嗎?
一、一般二審終審後還可再審嗎?
如果再審走的是一審程序,那就可以上訴,如果再審本身是不服二審的裁判,而提起再審,那麼,再審後就無權上訴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我國兩審終審制有四種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爲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複覈程序覈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判決、裁定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4、民訴中的小額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二審終審之後的案件想要再審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才能夠申請,如果不滿足相關條件案件是很難再獲得相應的審理了。
二、二審判決生效時間是多久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爲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爲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可這樣一來,生效日期究竟按什麼時間起算呢?
“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就是因爲沒有明文規定,就是出現了一個模糊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
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
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
那麼,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引起糾紛。“應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對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爭議。”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判決書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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