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審二審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提起的主體及條件不同
(一)刑事一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自訴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刑事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
2、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再審程序提起的主體及條件: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判決或者裁定的生效時間不同
(一)一審的生效時間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十日之後,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判決生效。五日之後,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裁定生效。
(二)二審的生效時間
二審是終審程序,已經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再審的生效時間。
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生效時間同一審程序。按照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生效時間同二審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一審、二審還是再審,都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一個程序,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審理情況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對審查情況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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