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被駁回能再次申請再審嗎?
一、申請再審被駁回能再次申請再審嗎
可以的,對一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如經二審法院審查後也認爲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處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當然,當事人除向法院申請再審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因爲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如經審查,檢察院認爲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並提出抗訴後,人民法院也應當進行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再審申請書的注意事項
(一)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爲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再審申請人。
(二)“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後的括號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號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應註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再審被駁回之後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再次提交再審申請。提交之後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理,如果覺得沒有必要再審的話就會駁回申請並且不再受理。當事人如果還需要再審的話就只能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許可之後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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