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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哪些措施?

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哪些措施?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哪些措施?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二、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可以再次訴訟嗎?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凍結、查封被執行人的存款。超過法律上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之後,是不可以再申請上訴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已經下達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標籤:法院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