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調解書的撤銷怎麼撤銷?
有證據證明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爲,自行爲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因此,我國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因此在調解書籤收前可以反悔,但是簽收後就已經生效不能反悔了,但是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如果雙方當事人因爲某些糾紛進行了調解,並且已經協商一致出現了調解書並且簽字蓋章,那麼就表明該調解書是生效的,但是當事人在生效之後又反悔或者找到了新的證據,能夠證明調解書中的內容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當事人就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來向作出調解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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