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期限規定是?
一、申請執行期限最新規定是?
新民訴法將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爲2年,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的最新規定將執行期限延期2年,恰當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限定。rn前款限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限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量;法律文書限定分期履行的,從限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量;法律文書未限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奏效之日起計量。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爲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是作爲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3、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爲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爲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爲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詳細瞭解了申請執行期限最新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等資料,不難發現最新規定是改變了申請執行期限,延長了。其餘的規定基本和原來的一樣。所以申請執行期限時注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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