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爲了解決因失蹤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不確定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指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二) 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普通期間爲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爲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如能證明失蹤人不可能生還的,不受兩年的期限限制。
(三)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範圍與宣告失蹤的範圍完全相同。
(四)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爲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爲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爲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爲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爲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綜上所述,宣告死亡需要滿足四個條件:自然人失蹤的事實、失蹤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及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只有條件全部具備才能宣告死亡。需要注意的是,失蹤的人是法律意義上的死亡。現在,大家瞭解了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了吧。若仍有困惑,本站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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