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民事判決開庭後法律是沒有規定多少日可以出結果,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出判決書都是屬於合法的,一般國家規定了從立案到宣判是有時間規定的,最遲是不能超過三個月的,如果遇到案件比較複雜,還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具體時間無規定,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即從起訴到宣判在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處理規定中,開庭之後一般是需要有一定時間的審理,並且證據齊全才可以進行對案件判決,而我國對於判決結果的下達日是沒有任何規定的,只要處理的程序合法,那麼就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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