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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公證程序

公證3.05W

證據公證程序如下:
1.當事人認爲有必要採取證據保全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2.仲裁委員會在收到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員會轉來的證據保全申請後,如果認爲有必要的,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種證據,在何時,在何地,用何種方法進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應作出裁定,並說明不採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當事人不服證據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證據公證程序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