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理案件規定是什麼?
一、合議庭審理案件規定是什麼?
合議庭審理案件規定是對於複雜類型的案件是可以適用合議庭審理。絕大多數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合議庭的職責是: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二、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三、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人對合議庭審理案件並不是特別清楚,合議庭的案件,主要是適用普通程序,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也是可以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這種情況下,在一審程序當中適用合議庭審理都是案件,比較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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